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治)决字[2025]第0408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井头*******,现住衡阳县西渡镇井头*******。
  现查明: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期间,宁XX在李X等人组织下,先后在衡阳县库宗桥镇XXX民宿、库宗桥刘XX家中、库宗桥枫XX组的王XX家、左XX家、陈XX等地以“开船”方式赌博10余次,输赢共80余万元。2025年1月2日下午,宁XX在衡阳县岘山镇蒋XX家中与赌客张X、廖XX等人以“开船”方式赌博,赌注单注至少100元;2025年1月5日21时许,宁XX在衡阳县清平村XX山庄内一包厢内与肖XX、李XX、周XX等人“开船”赌博, 赌博单注至少100 元,同案人员肖XX、李XX、周XX等人已被行政拘留;2025年2月20日,宁XX在库宗桥镇刘XX家中以以“开船”方式赌博,赌博单注至少100元;2025年6月11日,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宁XX,其未到案,2025年7月7日,宁XX主动到衡阳县公安局投案,经审讯,宁XX如实供述自己赌博的违法行为。另查明:2019年宁XX因寻衅滋事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刑1年半;2022年3月因赌博被衡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本人交代、同案人员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