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刘XX在慈利县零阳街道XXXX小区X栋X单元XXXX家中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经对刘XX的新鲜尿液及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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