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望)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柏祥*******,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柏祥*******。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和妻子周×因感情纠纷,约陈×在岳阳市区××医院门口见面。违法行为人杨××和陈×发生口角,陈×打了杨××背部一拳,两人发生互殴,致使陈×胸部肋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