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不决字[2025]第0068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铁丝*******,现住:岳塘区建设路口万*******。
  现查明2024年12月12日,邓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XXXXXX小区承接拖运业主装修建筑垃圾业务,驾驶轻型四轮自卸货车将装修的砖石、水泥等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拖运至湘潭市雨湖区XXXX路XXX附近(XXXXXX项目)擅自进行倾倒三车,约3吨的建筑垃圾,被曝光造成了经济损失。另查,邓某某已于2025年6月20日被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水林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