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16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槎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槎溪*******。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邹××窜至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路××小区D栋××旅社,发现旅社205房房门未上锁,邹××便溜门进入房间内,见被害人罗×将其一台华为nova 7(银色)手机放在房间内床上充电,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手机盗窃走,盗窃得手后,邹××立即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6时许,邹××窜至长沙市天心区××路一家手机店,以1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华为nova 7(银色)手机销赃卖给店主,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2025年7月7日,邹××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根据其交代的违法事实追回涉案被盗窃的华为nova 7(银色)手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邹××的陈述;2.被害人罗×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物品清单;6.抓获经过;7.现场视频照片;8.电话查询记录;9.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