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草)决字[2025]第0678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现住沅江市温馨宾馆
现查明:2025年6月份,违法行为人龙xx在沅江市xxKTV一包厢内与男友郭x(另案处理)一同吸食了依托咪酯烟,后经司法鉴定,其毛发依托咪酯检测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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