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广)决字[2025]第060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双清区西站廻栏街*******。
现查明:周×波2025年7月5日下午13时许,来到双清区建设路三×塘附近的××电动车店内,以试驾电动车的名义将店内一台黑灰色的××电动车骑至隆回×××附近的一家废品回收站,以500元的价格将其所试驾的电动车卖给了废品回收站老板。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