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烟)不决字[2025]第0275号
违法行为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奎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奎溪*******。
现查明2025年4月14日11时,违法行为人刘X兰因不满邻居刘X花在未与其商量的情况下,直接在两家之间的水沟内架设水管,且架设好的水管底部没有安装弯头缓冲流水。违法行为人刘X兰便从家中拿来锄头将刘X花架设的水管砸坏。经安化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刘X花家被损毁水管价值212元。2025年7月7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兰安排人员将其损毁刘X花的水管修复完毕。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刘X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不动产登记情况、户籍资料、价格认定书、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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