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0时20分许,张×云(身份证号码:43232119××××××3230)饮酒后在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HY××60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国道319-1444公里5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云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1mg/100ml。另查明,张×云于2022年06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张×云的供述、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张×云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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