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桃林)决字[2025]第0443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塘*******,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上午,受害人沈X军在微信群内与同村同组的违法行为人沈X子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XX市XX镇XX居委会XX村超市(XX超市)门口见面。同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沈X子便乘车从XXX区来到约定的XXX超市附近,见受害人沈X军坐在超市门口椅子上,遂上前进行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和谩骂。在此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沈X子便气愤的用手掐住受害人沈X军的脖子,将受害人沈X军两次推倒在地,并踢了两脚,致受害人沈X军受伤。经临湘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沈X军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湘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