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团)决字[2025]第1697号

  被处罚人P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邵东市团山镇完善*******。
  现查明:PH***系老挝人,目前与其丈夫尹×阳在湖南省邵东市团山镇完×村一起生活。经查实:PH***护照上签证到期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但至2025年7月7日PH***仍未办理签证延长相关手续,在中国非法居留共计26天。
  以上事实有PH***本人的供述、结婚证、护照、签证等证据证实。
  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PH***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