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禁)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太山乡韩小营村西*******,现住粗石江镇云雾山酒*******。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23时许,韩**在阳朔县“XX”酒吧吸食神仙水(苯二氮卓),民警用苯二氮卓毒品检测试剂对其新鲜尿检进行检测,其尿检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韩**的陈述与申辩;尿检报告;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违法人韩**六个月内因吸毒被广西阳朔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