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高)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三湖镇傅堎村上房*******,现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3时29分,曾×强驾驶牌号为湘LK×号小型轿车行至厦门-成都高速公路湖南段东往西545km+400m,涉嫌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曾×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