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兴)决字[2025]第045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勇强帮助他人介绍销售赃物,在谢勇强的介绍下,犯罪嫌疑人廖志勇与犯罪嫌疑人谢辉于2025年5月13日13时许将一辆盗窃所得的摩托,在资兴市兴宁镇东门口位置,卖给同案违法行为人张承民。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通话录音、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实。
  谢**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