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文)决字[2025]第099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社港*******,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平吉*******。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至6月26日,违法行为人王XX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XXX号XXX房通过“飞机”软件与他人联系,并按对方要求用其办理号码为1577314XXXX的电话卡冒充“58同城”的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为电信诈骗提供引流帮助400余条,经查证该号码为1577314XXXX电话卡关联温州市XX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陈XX财物被诈骗案。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王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王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关联案件材料;违法行为人王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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