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17时许,叶X驾驶物流公司货车到赫山区××社区9栋北侧,准备停靠到刘XX经营的凉席包装厂门面装货时,发现凉席包装厂门面被杨XX的三轮车挡住。后叶X与杨XX发生口头争执,杨XX拒绝将三轮车移开并骂了叶X一句脏话,叶X则动手打了杨XX一耳光。后经法医鉴定,杨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之规定,系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