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园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刑)决字[2025]第0044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唐XX因房屋拆迁和赔付房屋补偿款等问题多次阻止工地施工,XXXX项目部联合XX政府、村委会多次和唐XX协商,就上述问题双方均达成口头协议,但是2025年7月7日上午8时至10时许唐XX又以立即要赔偿款为由,再阻止项目部施工,给XXXX项目部造成较大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2.受害人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现场照片、视频;5.项目部爆破许可证;6.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园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