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15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xx市xx路xx学校十字路口xx店内拿着菜刀在剁肉时听到客人说隔壁的xxx店的女服务员在说其店内的坏话。其当时就来气了,就走到隔壁店子用菜刀指着女服务员李xx理论争吵,后其用右手将李xx从xxx店拉扯出来到店门口的大树下争吵,此时菜刀已被旁人拿走。其生气之下就用右手打了李xx两个耳光,后被其他人劝开。2025年7月7日15时许,李x被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至所。经询问,李x对自己殴打李xx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控截图、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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