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69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4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刘x蜜以图财为目的,使用自带的“破窗器”,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四路三一集团东门处,将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奇瑞瑞虎x号越野车(湘xxxx)、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湘xxxx)副驾驶玻璃损坏,正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车主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蜜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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