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水东*******,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水东*******。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7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王×花在洞口县××镇××村“石×龙”与杨×南有争议的责任田土地上割草(该争议土地已由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4日判决四至不清,王×花本人已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南母亲李×姣发现后欲制止,遂从王×初家前门进入到屋后扒了两捧土随后从其屋檐底下进入“石×龙”责任田中,想扔向王×花来阻拦其割草,王×花随即从田里捡起一把石子扔向李×姣,造成李×姣左额部等部位受伤。经洞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姣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王×花询问笔录 2.李×姣询问笔录 3.××加油站监控录像 4.平安城市系统监控录像 5.王×贞家监控录像 6.王×花家监控录像 7.王×花手机拍摄视频 8.证人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因邻里土地纠纷引起的,对方伤势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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