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兴)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州门*******,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无车辆收购资质,于2025年5月13日13时许,在不验明摩托车的来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300元,在资兴市兴宁镇东门口位置收购了谢辉、廖志勇盗窃所得的摩托车。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系投案自首且积极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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