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湘)决字[2025]第099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冷市*******,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冷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以来,违法行为人张XX通过“蝙蝠”外网软件认识“山鸡哥”(未到案),在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帮其招募非法提供电话卡的人员,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经查明,2025年7月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附近,张XX招募违法行为人余XX(另处)提供号码为17700799374的电话卡,张**使用该电话卡配合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关联重庆市公安局齐XX被诈骗案一案。2025年7月7日张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张XX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余XX的询问笔录;检查记录;提取记录;照片;违法行为人张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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