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南)决字[2025]第1152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京*******,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南京*******。
  现查明:经依法查实,2025年2、3月份以来肖**将四、五十箱办红白喜事用的烟花(每箱有32发的,也有48发的)以及圆盘鞭炮约20箱(每箱有5个圆盘鞭炮的,也有3个圆盘鞭炮的,每个直径有20厘米的、30厘米的,最大的直径50厘米)非法储存在耒阳市南京镇南京村居委会对面的车库中,储存地点位于居民楼下面,四周又是南京村村委会及居民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肖**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