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72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东城*******,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1月13日22时许,违法人员李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小区xx栋x楼xxx室伙同他人通过烧烤的方式吸食2000元的冰毒。2025年1月22日20时许,违法人员李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小区xx栋x楼xxx室伙同他人通过烧烤的方式吸食2000元的冰毒,2025年1月30日23时许,违法人员李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小区xx栋x楼xxx室伙同他人通过烧烤的方式吸食2000元的冰毒。2025年4月17日23时许,违法人员李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小区xx栋x楼xxx室伙同他人通过烧烤的方式吸食1800元的冰毒。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毛发检测报告、户籍资料、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