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233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凤南*******,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X路过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街外的电动车充电棚时,发现一台正在充电的立马牌电动车(价值约1500元,待鉴定)未拔钥匙,违法行为人梁XX心生盗意将电动车盗走,事后违法行为人梁XX将电动车车牌拆卸扔掉并藏匿于长沙市岳麓区XX地下室。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被盗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本人陈述、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及笔录、扣押文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