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刑)决字[2025]第070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2024年3月29日下午,陈**伙同李X军到宁远县九X山瑶族乡牛X岭村盗窃村民饲养的蜂蜜和蜂蛹。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陈**在逃跑过程中被冯X财招手阻拦,陈**为了逃避抓获,将藏在摩托车上的勾刀拿出来威胁冯X财,做出要砍死冯X财的架势,冯X财因为害怕被其砍伤,遂放弃阻拦。随后陈**驾驶摩托车逃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抢劫罪于2024年04月0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3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因此前已执行刑事拘留13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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