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碧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上午9时许,廖**与张x在永兴县马矿碧塘小区菜市场上因牛肉账目问题产生了口角,在争吵时,廖**将字牌丢了张x身上,张x随即拿出手机对着廖**录像,廖**见状后上前用手打张x拿手机录像的手,并将张x的手机打落在了桌子上,造成张x手机壳轻微破损,张芸被打的手无明显外伤,廖**对自己殴打张x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廖**询问笔录 2、张芸询问笔录 3、伤情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