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城)决字[2025]第028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尚仁*******,现住双牌县泷泊镇城南*******。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在冷水滩区政府附近的街边从周建国手中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1克重),当天在泷泊镇城南停车场自家地下室将购买的毒品冰毒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4月28日15时许,胡**冷水滩区政府附近的街边从周建国手中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1克重)、2颗毒品麻古(每颗约0.1克),当天在泷泊镇城南停车场自家地下室将购买的毒品冰毒和麻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6月17日,胡**来到冷水滩区潇湘府小区7栋1单元A区21楼周建国家里,周建国给了约0.1克重的毒品冰毒和半粒约0.15克重的毒品麻古,胡**在周建国家里以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交易记录、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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