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上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罗贤X珍因在长沙市湘江新区XX佳超市(X鑫苑·X鑫都汇店)所购买的商品变质以后,来到超市前台和受害人余X香理论发生发生口角冲突,而后违法行为人罗贤X珍情绪激动拿起随身携带的手机朝受害人余永X香砸过去,砸到对方的右肩。违法行为人罗**不愿意赔偿受害人,双方未达成谅解。
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罗**主动到案。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本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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