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黑)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三岔*******,现住湖南省安乡县三岔*******。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下午14时许,违法行为人汤*(消杀公司员工)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维也纳酒店客服消杀期间,在酒店工作人员杜修云打开1606房门后进入该房间,趁房间内无人时,从房间内一黑色钱包内盗走现金1600元,后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汤×的陈述、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杜××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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