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现住中粮鸿云小区7栋*******。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凌晨、6月26日凌晨、7月3日凌晨、7月4日、7月7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李X全为牟利,窜至长沙市望城区XX路附近、望城区XX岭地铁附近、望城区X燃气附近、岳麓区XX小区附近路面、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路面,采取将涉黄小卡片贴在车辆后视镜上的方式,粘贴涉黄小卡片。2025年7月7日凌晨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3年5月因发涉黄小卡片,被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派出所行政拘留5天;2024年4月因发涉黄小卡片,被长沙市高新区黄金派出所行政拘留7天;2024年5月因发涉黄小卡片,被长沙市高新区黄金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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