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长)决字[2025]第1692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襄阳南路306弄*******,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襄阳*******。
  现查明:2025年5月3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蔡x在上海市徐汇区三木屿咖啡学院咖啡厅内为办理信用卡,将一张卡号为xxx(开户行:上海银行天钥桥路支行)的上海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涉及长沙县山河智能的被害人陈x桃(开户行:xxx)被骗资金xxxxx元,主动向长沙县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x的陈述与申辩、银行流水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