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天)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天*******。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吴XX的朋友与张X发生纠纷,吴XX当时对张X记恨在心。2025年7月2日3时许,吴XX酒后得知张X在当地后,遂产生找张X麻烦的念头,接着吴XX在湘潭县易俗河镇XX路与XX路交汇处的XX银行门口处找到了张X,并对张X实施了推搡、拉扯、殴打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吴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张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