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坳)决字[2025]第031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的晚上,蒋XX和张XX还有邓XX一起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XXX小区张XX家中用电子烟杆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2025年6月15日晚上,蒋XX和张XX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XXX小区张XX家中用电子烟杆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民警对蒋XX进行了毛发检测,结果显示依托咪酯呈阳性,蒋XX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1.抓获经过, 2.询问笔录,3.现场检测报告书, 4.毛发提取笔录, 5.毛发检测结论送达笔录,6.毛发检测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