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150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耒阳市金桥路23*******,法定代表人:罗***
  现查明:2024年08月19日06时许,李×(男、24岁)、一钟姓男子(基本情况不详)、梁×豪(男、基本情况不详)、陈×(女、14岁)、黄×萱(女、13岁)、邝×凤(女、13岁)共六人到耒阳市××宾馆前台开房,实际经营者阳×连仅登记了李×的身份信息便将701房、702房开出,未按规定询问陈×等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致使未成年人男女混住,直至2024年08月20日02时许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阳×连、罗×崇、李×、陈×等的陈述,营业执照,开房记录,户籍证明,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