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19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汴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违法嫌疑人陈××窜至开福区鸿福园小区,通过撬锁的方式盗走一台红色“乖乖兔”电动车,并以8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出售。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的陈述、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天网截图、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