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8号

  被处罚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7时许,匡**驾驶号牌为湘HCE58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路与五福路的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