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治)不决字[2025]第0133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05月22日,王**得知**县某副县长调往邵阳市工作的消息后,便怀疑该副县长可能被纪委调查。05月25日,王**打电话告诉胡*,说该副县长被搞走了。胡*得知此消息后,未确认王**传播的消息是否属实,便在**县宏发采购公司办公室,添加编造**县某局长也被查的消息,告诉阮某、曾某等人,导致该不实消息后来在社会上依次传播开来,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提取笔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王子文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