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灯)决字[2025]第065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下马*******,现住湖南省祁阳市七里*******。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持起子、老虎钳等作案工具骑电瓶车在祁阳市浯溪镇浯溪公园公交站附近将邓X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卖了120元用于吃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x的陈述,受害人邓x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查获的电瓶,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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