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东)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现住宁远县东溪街道五*******。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6时许,魏xx开着三轮电动车从家里出发前往xx县xx小区,其因家里需要翻新灶台知道xx小区路边有堆积的砖块,到达xx小区路边后用手搬红砖到电动车上面,在偷樊xx堆放在路边砖块的途中被樊xx发现,樊xx看到魏xx想开电动车离开就把魏xx电动车钥匙拿在手上,接着,魏xx上去夺钥匙,魏xx用双手从背后抱住樊xx并把樊xx翻倒在地,后把樊xx手机捡起放在口袋里,随后,樊xx拉着魏xx的裤子不让其离开,魏xx的裤子被扯下来后逃离现场并把樊xx手机丢在路边。经xx县正骨骨科专科医院诊断樊xx右侧第9肋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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