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治)决字[2025]第112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接到朋友王××的电话,电话中王××说××某副县长可能被搞走了。胡×得知此消息后,未确认王××传播的消息是否属实,便在××县宏发采购公司办公室,添加编造××县某局长也被查的消息,告诉阮某、曾某等人,导致该不实消息后来在社会上依次传播开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情况说明、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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