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石冲*******,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许,唐X华在玩抖音时看到可以贷款的信息,唐X华因资金紧张就找对方询问,对方声称可以为唐X华办理贷款业务,唐X华就添加了昵称为“长沙邓X”的人为好友,经详聊之后对方要求唐X华到长沙去办理贷款。2025年6月15日17时许,唐X华在长沙市岳麓区找“长沙邓X”办理贷款业务,“长沙邓X”以需先办理资料为由,安排一个年轻人将唐X华带至一家茶楼的九楼,对方要求唐X华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及密码等交给他,对方在拿到证件之后操作了一番,然后对唐X华讲需要对其银行卡刷够流水之后才能办理,唐X华就在现场一直等待对方操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操作后,对方将证件等归还给唐X华后就离开了现场并要唐X华再找“长沙邓X”办理贷款。唐X华联系“长沙邓X”后发现无法联系对方,唐X华发现不对劲就在手机上查看手机银行app,发现自己名下的农村商业银行卡收到了三笔资金,第一笔45000元,第二笔100000元,第三笔50000元。其中45000元、100000元已经被对方转走,还有50000元被冻结。经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唐X华银行卡转入的100000元以及50000元均涉及到电信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供述、国家反电诈平台关联的案件、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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