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9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4时许,绥宁县长铺镇XXXXX麻将馆内,唐X专在一群玩“三公”赌博的人旁边“打鸟”,唐X专携带45元钱用做赌资,其一共下注3盘,每盘均下注10元,共输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