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南)决字[2025]第1149号
被处罚人欧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京*******,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南京*******。
现查明:2025年6月XX市XX镇XX村23组欧阳XX将40箱办红喜事用的烟花(每箱32发),30箱办白喜事用的烟花(每箱32发),以及圆盘鞭炮约10箱(每箱5个,每个直径30厘米)非法储存在XX市XX镇XX村居委会隔壁的民房中,储存地点位于居民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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