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4月25日凌晨1时许,宋xx与受害人杨xx在芷江河西xxxx自助棋牌室发生冲突,宋xx随即先后联系戚xx、杨x,要两人来接自己,违法行为人戚xx赶到现场后,宋xx上前对杨xx进行殴打,戚xx遂箍住杨xx的脖子让宋xx进行殴打,戚xx箍住约五秒后放开,戚xx的行为帮助了宋xx的殴打行为。案发后,戚xx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民警电话联系戚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同案人员的陈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视频监控;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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