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水市*******,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水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7日14时许,卜xx饮酒后驾驶湘M81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远县xx镇供电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驾驶员卜xx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4mg/100ml。经对驾驶员卜xx违法历史查询,于2023年9月15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酒精测试结果为:23mg/100ml,卜xx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卜**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