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18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林秋华、张青平与谷**、陈冬英均系本县××镇××村18组村民,邻居关系。2025年5月1日下午,谷**、陈冬英请人在自家地基上建房,被举报违建,××镇政府干部彭××华接报后与××村支部书记许××等人到现场踏看,并口头责令谷××家停止施工。谷××、陈××答应后,彭××等人离开现场。现场施工人员不想浪费材料,欲将已和水泥浆用完。林××、张××二人获悉谷**新房未完全停工,便驾车赶至现场,张××持一根带钩铁棍下车便钩谷××新房的墙砖,遭到谷××、陈××制止。随后林××、张××与谷××、陈××发生冲突并互相撕打,四人均受伤。经鉴定,四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林秋华、张青平、陈冬英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