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永顺县芙蓉*******。
现查明:2018年,姚××和向××因山林界址发生纠纷,经芙蓉镇人民政府、驻村干部、司法所、××村村支“两委”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姚××反悔,向永顺县人民法院起诉向××,永顺县人民法院一审、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驳回姚××的诉讼请求,姚××不服,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姚××的再审请求。2023年3月16日,姚××步行时被向××驾驶三轮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向××负全责,事后姚××、向××在当地交警的主持下,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来,姚××以伤情变化为由,将向××起诉至永顺县人民法院,永顺县人民法院一审、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姚××的诉讼请求;姚××不服,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姚××再审请求。姚××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于2025年1月7日、4月2日、7月2日,三次采用走访的形式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反映其无理诉求。
以上事实有姚××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调取的相关证据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30日,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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