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桑公(利)不决字[2025]第0030号

  违法行为人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利福*******,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利福*******。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8时,在桑植县利福塔镇官庄村福山公墓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现场宋X香、宋X玉、滕X英、吴X富、张X雄以征收补偿款未到为由,阻止现场施工人员施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相关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为目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未对施工单位造成严重影响,事后配合政府部门合法解决自己的诉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