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新公(白)不决字[2025]第0048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白沙镇马江*******,现住:新宁县白沙镇马江*******。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8时许,违法人员刘XX在新宁县XX镇XXX村新新高速施工场地闲逛。其发现工地上散落有铁质蝴蝶扣,其拿了工地上六个蝴蝶扣欲盗走卖钱,但新新高速工地上的工作人员发现刘XX的盗窃行为。该六个铁质蝴蝶扣价值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刘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刘XX的检讨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叙跃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